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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网络上发现很多网友对专有技术是专利吗?的关注度比较高,小伙伴们现在肯定也是对与技术专利可以转让吗?的内容非常的感兴趣了,都想要了解具体的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可以申报实用新型专利?到底是讲些什么内容,我们分6部分详细说明第一部分是[标签内容]第二部分是[标签内容]第三部分是[标签内容]第四部分是[标签内容]第五部分是[标签内容]第六部分是[标签内容]



Q1:专有技术是专利吗?

答案是否定的,主要表现在:
1. 专利在申请取得专利权后,必须在说明书中把专利的内容公诸于众;
专有技 术则尽量保密,不予泄露。
2. 专利权是一种工业产权,受到有关国家专利法的保护;
专有技术不是工业产 权,不受工业产权法的保护,只能由技术贸易的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予以 保护。
3. 专利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专有技术则不存在保护期限的问题,只要没有泄露, 就受到实际上的保护。

Q2:技术专利可以转让吗?

技术专利可以转让。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 技术专利是通过寻找企业或者寻找一些创业报纸,专利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进行转让,如佰腾技术商城、中国应用技术网等途径转让,引导投资人购买专利,如颇具好评的三方合作模式。 转让技术专利要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评估自己的专利价值,太高的价格会吓跑投资者。
2、技术成熟,有样品,有相关的视频给投资者看。
3、有详细的策划,并写好相关策划书。
4、专利已经授权,未经授权的专利一般不转让。 合同约定事项
①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应载明某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
②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应当用简洁明了的专业术语,准确、概括地表达发明创造的名称,所属的专业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状况和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
③专利申请日、专利号、申请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④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有些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在转让方或与第三方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订立的,这种情况应载明转让方是否继续实施或已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转移等。
⑤技术情报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发明说明书、附图以及技术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须其它技术资料。
⑥价款及支付方式。
⑦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⑧争议的解决的办法,当事人愿意在发生争议时,将其提交双方信任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机构。明确所共同接受的技术合同仲裁,该条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 转让注意事项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Q3: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可以申报实用新型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包括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LZ所说的发明专利就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

技术专利(技术专利权)

Q4:专利情报分析技术有什么特点?

专利情报分析是保障企业技术竞争领先的有效措施和得力手段,已经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1。专利信息分析方法总的来说,专利情报分析通常由两种方法组成,即统计分析法和技术分析法。
(1)统计分析统计分析也称定量分析,主要是通过专利文献的外表特征进行统计分析,也就是通过专利文献上所固有的标引项目来识别有关文献,然后对有关指标进行统计,最后用不同方法对有关数据的变化进行解释,以取得动态发展趋势方面的情报。
(2)技术分析技术分析也称定性分,主要是指通过对专利信息的具体内容的分析来获得有关的专利情报。技术分析的基本方法是专利群的识别、分离和分析。专利信息的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一个是通过量的变化,一个是通过内在质的变化来反映技术的发展状况与发展趋势。 两者既有区别,又存在必然的联系。量的分类需要根据质,质的体现又要通过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将两者配合使用会获得更好的效果
。2。专利情报分析的应用范围与局限专利情报分析主要用于分析和企业自身业务所属领域联系紧密的专利文献。该方法可以用来预测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确认技术上的主要竞争对手,判断产业的竞争态势。 此外,还可以获取有关的法律情报。其局限是受专利文献披露技术信息的详实程度限制,一般还要与其他技术文献和竞争情报源结合使用
。3。专利情报分析在企业创新中的运用举例专利情报分析最直接的应用就是在企业创新研发之中,而海尔集团对于专利情报分析的重视以及由此在研发创新中的应用也是企业可借鉴的典范。 海尔早在1988年就建立了一套简便易查、全面实用的检索专利卡片系统(又称专利文献人工检索系统)。该系统搜集了1974?1986年世界25个主要工业国家有关冰箱的1。4万多条专利文献题录。这些题录涉及所有与冰箱制造有关的内容,供科技人员使用。

Q5:专利等技术出资的特点及其民事责任有哪些?


一、专利等技术出资的法律特点 用专利、非专利技术出资与货币、实物等出资不同,具有特殊性。表现在:

(1)出资的数额具有限制性。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金额,根据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印发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出资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而以货币、实物等出资的,对出资数额的上限无限制,对出资数额的下限只要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可。

(2)公司的存续具有不确定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的情形。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有关专利权无效;
若专利拥有人不按期交纳年费,专利权会在期限届满前被终止。 鉴于此,以专利作出资而设立的公司的存续年限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当中途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终止时,容易引起纠纷,影响公司的存续。

(3)专利等技术出资具有不可替代性。 专利等技术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具有不可替代性。 当货币、实物等出资出现瑕疵时,可采取补缴出资以维护公司法确立的法定资本制。但是,当专利等技术出资出现瑕疵,即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终止时,就难以用货币或实物等来替代,无法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补缴责任。
二、专利等技术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1)在公司设立前,用以出资的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民事责任。 它属于一种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就其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可依据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

(2)以专利等技术出资的股东不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力?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事宜作出规定;
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作出规定。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以专利等技术作为出资的要履行两个手续,即交付和登记。交付的法律价值在于公司对专利等技术占有、利用,实现公司的财产利益;
登记的法律价值在于权属的认定和风险的防范。 未交付等于未出资,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出资者履行专利等技术的交付义务和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已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但不履行财产权的登记手续,属于出资瑕疵,也即属于事实上的出资而非法律上的出资。但此类行为的责任义务人为公司和该出资者。 若不履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和该出资者办理登记手续。

(3)公司运行过程中,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而产生纠纷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贯彻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强调资本的确定与真实。当公司设立后,任何股东的出资必须确定与真实,不得出资不足、不实,更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增资或减资也要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当股东的出资不足、不实,或被抽逃而引起诉讼时,作为法官首要的裁决思维是维护公司法的法定资本确定原则,维护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债务总资料;或虽已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但不履行财产权的登记手续。对此应如何认定其出资的 效担保的法律地位。 但是,当遇到专利技术出资而致其失效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出现时,法官的这一裁决思维要受到阻碍,我国公司法贯彻的法定资本制度受到了冲击,即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差额补缴责任”、“资本充实责任”等司法救济途径难以寻求。因为专利等技术不同于实物、货币,它具有不可替代性。 同时,我国合同法倡导的实际履行原则也无法在审判中贯彻。可供当事人和法官选择的途径是解除合同。

Q6:技术的专利性是指的什么?

技术专利(技术专利权)

技术的专利性,是指一项技术要申请专利,必须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其中:
1. 新颖性,是指该技术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拟申请发明的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拟申请实用新型的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 实用性,是指该技术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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